法院能否判令當事人離婚后對唯一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產權
【問】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居住,又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法院能否判令雙方離婚后對該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產權?
【答】
這樣判決是不對的。
既然該套房屋的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不作分割,實際上雙方仍然處于共同共有狀態。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種典型狀態。一般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決一人一半,實際上只是判決確定從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解決這對夫妻離婚后實際面臨的居住問題。
因為 ,對于按份共有人來說,仍然存在由誰實際控制、使用該房屋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己能夠協商解決這一問題,就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問題,在當事人明顯失去共有基礎的條件下,如果人民法院強行判決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
所以,我們認為在上述情況下,判決當事人離婚后對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產權按份共有不是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好辦法,一般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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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見最高人民法院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年第 4 輯
【法律鏈接】
附《物權法》相關規定: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轉自:民事之家